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錦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錦章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
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
持有人
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
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應提出證券
繕本,或開示證券
要旨及足以辨
認
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
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發票人為聲請人,未記載受
款人,票據金額為新臺幣29,400元,票據號碼KB0000000 號
,
發票日期為109 年8 月31日之支票乙紙( 下稱
系爭支票)
,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三、
經查,系爭支票業經聲請人已交付
第三人和宏噴射器行,有
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
所載票據喪失經過
可稽,則系爭支票於
遺失時之執票人即應為和宏噴紙器行,則聲請人聲請對系爭
支票為公示催告,與聲請公示催告之要件未合,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