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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錦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 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 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 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 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發票人為聲請人,未記載受 款人,票據金額為新臺幣29,400元,票據號碼KB0000000 號 ,發票日期為109 年8 月31日之支票乙紙( 下稱系爭支票) ,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系爭支票業經聲請人已交付第三人和宏噴射器行,有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所載票據喪失經過可稽,則系爭支票於 遺失時之執票人即應為和宏噴紙器行,則聲請人聲請對系爭 支票為公示催告,與聲請公示催告之要件未合,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