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優洛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佰瑞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附表所載之帳號有無錯誤(附表所載 之帳號為0000-00-000000-0,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0365 」-00-000000-0不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