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路竹分行
法定
代理人 涂秀金
代 理 人 吳辛保
代 理 人 林盈志
上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查明
系爭遺失支票之票據權利人為何人?並補正以票據權利人
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
聲請狀及以票據權利人為通知人之掛失
止付
通知書
正本到院。(例如票據權利人若為燁昌科技有限公司,請
補正「燁昌科技有限公司為聲請人之公示催告聲請狀」及「以燁
昌科技有限公司為通知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到院。
按支票
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及通知人須為票據權利人,貴公司僅為票據交
換之存入銀行,並
非票據權利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