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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路竹分行 法定代理人 涂秀金 代 理 人 吳辛保 代 理 人 林盈志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查明系爭遺失支票之票據權利人為何人?並補正以票據權利人 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狀及以票據權利人為通知人之掛失止付 通知書正本到院。(例如票據權利人若為燁昌科技有限公司,請 補正「燁昌科技有限公司為聲請人之公示催告聲請狀」及「以燁 昌科技有限公司為通知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到院。按支票 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及通知人須為票據權利人,貴公司僅為票據交 換之存入銀行,並非票據權利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