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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尚宏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宏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票據喪失經過所載:「109   年9 月14日寄出遺出」,請補正台端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 二、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受款人(即華商公證股份有限公司   )後始遺失;或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   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華商公證股份   有限公司」)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   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