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尚宏富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明宏
上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提出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票據喪失經過
所載:「109
年9 月14日寄出遺出」,請補正台端仍
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
二、倘
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受款人(即華商
公證股份有限公司
)後始遺失;或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
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華商公證股份
有限公司」)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
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