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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聯工化學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化來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查明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究為盧化來抑或邱素蓮,如盧化來僅 為代理人,請提出經貴公司委任之委任狀(須蓋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