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日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進國
上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發票人有無錯誤(台端
所載之發票人慶展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非陳明昌,且於84年12月4 日經公告廢
止,請確認發票人是否為慶展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承上,如發票人確有錯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掛失
止付通知
書發票人戶名,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