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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日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進國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發票人有無錯誤(台端所載之發票人慶展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明昌,且於84年12月4 日經公告廢   止,請確認發票人是否為慶展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承上,如發票人確有錯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掛失止付通知   書發票人戶名,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