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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日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進國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戶名為「慶展螺 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後,提出經更改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到 院(貴公司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發票人為「慶展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與貴公司109 年3 月20日陳報狀所載之發票人不一)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