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7號
聲 請 人 燁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健明
代 理 人 吳辛保
代 理 人 林盈志
上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帳號究為「00000000」亦或「000000000 」,貴公司
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
所載之帳號與
聲請狀所載之帳號不符。
二、承上,如帳號為「000000000 」,請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
失止付通知書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