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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7號 聲 請 人 燁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明 代 理 人 吳辛保 代 理 人 林盈志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帳號究為「00000000」亦或「000000000 」,貴公司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帳號與聲請狀所載之帳號不符。 二、承上,如帳號為「000000000 」,請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   失止付通知書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