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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拍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相 對 人 黃凌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凌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凌宇所有坐落高雄○○○區○○段○○○○○號   土地及其上468 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   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   整姓名)。 二、相對人黃凌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希望美利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