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陳榮上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德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區○○段地號4-4、4-6、4-17、4-18
、4-19、4-20、4-22、4-23、4-24、4-25、4-27、4-28、4
-29、4-30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
二、相對人德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