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陳榮上
相 對 人 德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吟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第三人林明湖於民國84年9月2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其對
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
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
(下同)23,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嗣
第三人林明湖於90年9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19,500,000元,
借款期限自90年9月12日至109年1月12日止,
詎第三人林明
湖未依約履行,依上開約定已喪失
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
借款。又第三人林明湖於民國92年8月19日,將
系爭不動產
出售及移轉
所有權予相對人德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並經登
記在案,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
權利證明書、借據2紙(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等件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第三人林明湖
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
是以,聲請人
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
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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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使 用 │面 積│ │
│ ├──┬──┬──┬──┤ ├────┤ 權利範圍 │
│號│ 市 ○ 區 ○ 段 │地號│ 分 區 │平方公尺│ │
├─┼──┼──┼──┼──┼──────┼────┼──────┤
│1│高雄│田寮│田寮│4-4 │山坡地保育區│ 24,142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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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雄│田寮│田寮│4-6 │山坡地保育區│ 15,704 │ 全部 │
├─┼──┼──┼──┼──┼──────┼────┼──────┤
│3│高雄│田寮│田寮│4-17│山坡地保育區│ 797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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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雄│田寮│田寮│4-18│山坡地保育區│ 2,160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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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雄│田寮│田寮│4-19│山坡地保育區│ 6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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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雄│田寮│田寮│4-20│山坡地保育區│ 2,689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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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高雄│田寮│田寮│4-22│山坡地保育區│ 84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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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高雄│田寮│田寮│4-23│山坡地保育區│ 37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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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高雄│田寮│田寮│4-24│山坡地保育區│ 3,490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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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高雄│田寮│田寮│4-25│山坡地保育區│ 2,165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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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高雄│田寮│田寮│4-27│山坡地保育區│ 240 │2000分之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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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高雄│田寮│田寮│4-28│山坡地保育區│ 28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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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高雄│田寮│田寮│4-29│山坡地保育區│ 1,653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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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高雄│田寮│田寮│4-30│山坡地保育區│ 3,025 │8400分之6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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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