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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新承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芊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陽志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歐陽志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