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067號
聲 請 人 華彬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甘金堂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寶瑩石材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各張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所謂提示,係指現實
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如是,『提示日』為何?
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二、相對人寶瑩石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