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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10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068號 聲 請 人 華彬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金堂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聯興石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各張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所謂提示,係指現實   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如是,『提示日』為何?   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二、相對人聯興石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