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068號
聲 請 人 華彬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甘金堂
相 對 人 聯興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藝銘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各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7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
訴。如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
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 │提示日即利息起│票據號碼│
│ │ ( 民 國 ) │臺幣) │算日 │ │
├──┼───────┼──────┼───────┼────┤
│001 │107年10月11日 │1,100,000元 │107年10月11日 │348396 │
├──┼───────┼──────┼───────┼────┤
│002 │107年10月11日 │500,000元 │107年10月11日 │348397 │
├──┼───────┼──────┼───────┼────┤
│003 │107年10月11日 │600,000元 │107年10月11日 │348398 │
├──┼───────┼──────┼───────┼────┤
│004 │107年10月11日 │1,100,000元 │107年10月11日 │388475 │
├──┼───────┼──────┼───────┼────┤
│005 │107年10月11日 │1,100,000元 │107年10月11日 │388474 │
├──┼───────┼──────┼───────┼────┤
│006 │107年10月11日 │500,000元 │107年10月11日 │388468 │
├──┼───────┼──────┼───────┼────┤
│007 │107年10月11日 │600,000元 │107年10月11日 │34839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