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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14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400號 聲 請 人 友勝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証安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鍾家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鍾家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三、陳明本件本票之提示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   付,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   到期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請   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