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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晶昌環境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平 代 理 人 楊秀卿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許騰鼎、陳勇樹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