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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瑞美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遠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張菁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