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847號
聲 請 人 亞力亞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田棐聿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王家琦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利息起算日為何?請具體載明年、月、日。( 貴公司
聲請狀載自
如附件
所載各本票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唯貴公司聲請狀未有附
表,且僅提出本票1 紙,票面金額為參拾萬肆仟柒佰玖玖元,票
據號碼為582657)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