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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9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923號 聲 請 人 洪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黃冠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冠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明本件本票之提示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   付,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   到期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請   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