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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9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947號 聲 請 人 禽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頂翔 代 理 人 施立杰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吳智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如是,『提示日』為何?並應 『具體載明年、月、日』。(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 請求付款之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