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9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960號 聲 請 人 萬有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李睿霖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票據法第123條所 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 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及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一紙,准許 強制執行,惟本票載明發票地為高雄市三民區,揆諸前揭規 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