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141號
原 告 吳宜芳
訴訟
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律師
被 告 石木聰
被 告 世富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晉富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時,
訴之聲明原請求被
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47,447元,
訴訟標的金額為
647,447元;原告
嗣於民國109年3月24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69,402元,訴訟標的金額為669,402元,應徵
第一審
裁判費7,2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7,050元,尚應補繳
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