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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訴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141號 原   告 吳宜芳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被   告 石木聰 被   告 世富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晉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47,447元,訴訟標的金額為 647,447元;原告嗣於民國109年3月24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69,402元,訴訟標的金額為669,40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7,050元,尚應補繳 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