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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33號 原   告 林弘哲 被   告 世新製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見成 被   告 黃豐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 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於民國109 年3 月24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5,130,298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5,130,2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8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裁判費50,500元,應再補繳1,38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