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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訴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88號 原   告 吳佳容 被   告 董晏溱 被   告 天虹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和 兩造間依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2640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請求之機車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44,400元、安 全帽損害1,500元、外套、衣物損害3,500元、長褲損害2,400元 及黃金項鍊損害20,000元(合計71,800元),非屬上開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程序所得請求範圍,原告依法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