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88號
原 告 吳佳容
被 告 董晏溱
被 告 天虹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正和
兩造間依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2640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請求之機車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44,400元、安
全帽損害1,500元、外套、衣物損害3,500元、長褲損害2,400元
及黃金項鍊損害20,000元(合計71,800元),
非屬
上開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程序所得請求範圍,原告依法應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