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審重訴字第148號
原 告 大光明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黃建雄律師
蔡志宏律師
原告與
被告杰諾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
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管轄法院之
民事庭,就此移送案件,應繳納
訴訟費用,
刑事訴
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前對被告杰諾國
際有限公司等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108 年度附民字第
30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以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108 年度易
字第55號諭知無罪、公訴不受理免訴之判決為由,而移送至本院
民事庭審理,則依
上開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2,374,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2,944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