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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重訴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重訴字第148號 原   告 大光明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蔡志宏律師 原告與被告杰諾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 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就此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 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前對被告杰諾國 際有限公司等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108 年度附民字第 30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以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108 年度易 字第55號諭知無罪、公訴不受理免訴之判決為由,而移送至本院 民事庭審理,則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2,374,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2,944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