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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立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治 送達代收人 張經傳 被上訴人被   告 致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竹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依上訴聲明 ,其上訴利益新台幣(下同)919,400元,依此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