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立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順治
送達代收人 張經傳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致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竹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依
上訴聲明
,其上訴利益新台幣(下同)919,400元,依此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