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青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憲 被上訴人被   告 肇豐室內裝修社即陳梅瑛       金水號土木包工業即陳梅瑛       晉響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開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利益 新台幣(下同)1,125,487元,依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 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