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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5號 原   告 郁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政雄 被   告 欣旺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蘇敏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 國109 年6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09 年6 月12日送達予 原告,然原告逾期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 表附卷可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