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27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忠信林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14,300元,應繳
裁判費為新臺幣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