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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全信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宛鎮 被上訴人被   告 裕元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柯秉榮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曾憲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 益為新台幣(下同)344,400元(以對被上訴人即被告裕元企業 行全部敗訴之金額認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 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