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建字第40號
原 告 杜邦治
訴訟
代理人 黃國瑋
律師
被 告 廖約翰
訴訟代理人 蘇敬宇律師
複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黃紹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0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4 萬1,904 元,及自民國109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8%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於原告提出附件二編號1 、2 、4 、5 、6 、7 、10
、11、12、13所示統一發票之同時,給付原告新臺幣17萬5,
852 元。
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70萬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4 萬1,904 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
承攬被告「甲○○
彼得魚幼兒園」(下稱
系
爭幼兒園)之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
兩造於民國107
年5 月15日簽訂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工程契約)。系爭工
程
嗣發生追加減及工程款給付問題,兩造遂於108 年7 月19
日簽訂工程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依系爭協議書第6
條約定,被告應於108 年12月31日前給付
非系爭工程契約範
圍項目之工程款新臺幣(下同)203 萬9,840 元,如逾期未
付應加計按年利率8%計算
遲延利息;又系爭工程未含
營業稅
,兩造於第4 條約定,由原告提供如附件一(言詞筆錄記載
為附表二,為免與下列不爭執事項㈢
所載附表一、二誤認,
乃改稱附件)所示發票與被告後,被告應給付營業稅66萬6,
102 元,
惟因附件二所示發票受款人抬頭開立錯誤,被告先
於108 年8 月15日給付25萬元,待原告負責更正後,再給付
41萬6,102 元;另因原告退出系爭幼兒園之經營,兩造乃於
第8 條約定,被告應分於108 年7 月22日、8 月5 日及19日
返還投資款50萬元、62萬5,000 元、62萬5,000 元,逾期未
付亦依
上開利率加計遲延利息。被告僅於108 年8 月15日給
付營業稅25萬元,及於同年7 月22日、8 月5 日與19日分別
給付投資款50萬元、57萬9,000 元、56萬8,936 元,合計16
4 萬7,936 元(計算式:50萬元+57萬9,000 元+56萬8,93
6 元=164 萬7,936 元)。原告嗣僅能取得附件二編號1 、
2 、4 、5 、6 、7 、10、11、12、13所示統一發票(下稱
系爭發票),且未交付附件一編號24所示金額65萬元之發票
,經扣除該紙發票營業稅3 萬2,500 元後。被告應依系爭協
議書第4 、6 、8 條約定,給付原告未付非系爭工程契約範
圍項目之工程款203 萬9,840 元、剩餘投資款10萬2,064 元
,合計214 萬1,904 元(計算式:非系爭工程契約範圍項目
之工程款203 萬9,840 元+剩餘未付投資款10萬2,064 元=
214 萬1,904 元),及應於原告提出系爭發票之同時,給付
營業稅17萬5,852 元等語。
並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給付
原告214 萬1,904 元,及自109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8%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於原告提出系爭發票之同時
,給付原告17萬5,852 元。㈢就第㈠項聲明部分,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雖有10萬2,064 元投資款未付,然因原告施
作系爭工程發生疏失遭環保局開罰2 萬元罰鍰,原告亦未施
系爭幼兒園扶手、氣密窗,由被告代為施作,此部分工程款
2 萬6,000 元、5 萬6,064 元應扣除,經與未付投資款扣抵
後,被告無須再給付。又原告施作系爭工程未遵
主管機關法
規,遭裁處空氣汙染防制費1 萬1,648 元,且未按圖施作系
爭工程,遭建管處裁罰6,000 元罰鍰,迫使被告另委請建築
師變更設計圖支出15萬元。另系爭工程整地、填土本屬施工
範圍,非屬追加,原告未與施作;原告復未依設計圖說施作
滯洪池,致被告支出12萬6,800 元;原告亦未舉證證明支出
停車場連鎖磚施工材料費12萬元。又原告未按圖施作致變更
設計,導致系爭幼兒園遲延6 個月開幕,被告受有780 萬元
損害(下稱系爭抵銷),經與原告所請求未付非系爭工程契
約範圍項目之工程款203 萬9,840 元抵銷後,無須再給付。
此外,依據系爭協議書第4 條約定,原告並未提供正確且足
額即1,543 萬4,913 元發票與被告,被告無須給付營業稅等
語,資為
抗辯。並答辯聲明:㈠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
聲請均
駁
回。㈡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
本件不爭執之事項:
㈠兩造於107 年5 月15日簽立系爭工程契約,由原告承攬系爭
幼兒園系爭工程。
㈡系爭工程嗣發生追加減及工程款給付問題,兩造於108 年7
月19日至訴外人尤挹華律師事務所會談,並於同日簽訂系爭
協議書。
㈢系爭協議書為尤挹華律師所草擬,經兩造會談後,約定內容
如下:
⒈107 年5 月15日雙方所簽定
本約工程部分,造價為2,282 萬
元,雙方協議減做188 萬2,935 元,減作項目及數量如附表
一所示,故本約工程金額減縮為2,093 萬7,065 元(2,282
萬元-188 萬2,935 元)。
⒉108 年3 月28日雙方協議增做318 萬元部分(消防86萬8 千
、水電138 萬、水井9 萬、雜項84萬2 千),雙方就此部分
協議減為203 萬2 千,亦即乙方(即原告,下稱原告)僅負
責施作水電123 萬、水井9 萬、雜項71萬2 千(即其中S2大
門13萬由甲方(即被告,下稱被告)收回自辦,但消防部分
原告方已施作86萬8,000 元須由被告逕向原告發包之力弘水
電工程公司支付。
⒊前述及所述減作後之金額,加總應為2,296 萬9,065 元
(2,093 萬7,065 元+203 萬2,000 元),被告已付2,478
萬8,780 元,原告應退還被告181萬9,715 元。
⒋本工程契約報價為未含營業稅,但因被告需要,原告已提供
發票,其營業稅66萬6,102 元,但其中25萬9,861 元之發票
受款人抬頭開立錯誤,原告應負責更正,故被告於108 年8
月15日以匯款方式給付25萬元,其餘41萬6,102 元待原告提
供正確發票時於108 年9 月15日以匯款方式一次給付。
⒌附表一項次捌⒉、⒊、⒓;項次拾參⒈;等兩部分未完工程
,原告應於本協議書簽訂次日起算7 個工作日完成,並通知
被告辦理工程點交。
⒍另上述、、工程範圍僅為S2主建物部分,但S1部分前後
圍牆,S1、S2間磚砌地梁及S2部分圍牆並未在原工程範圍內
之項目,但原告已應被告指示施工完畢,其詳細單價、數量
如附表二所示,雙方議價為385 萬9,555 元,與應退回價
金相抵後,被告應支付原方203 萬9,840 元,被告應於108
年12月31日以前以現金給付203 萬9,840 元,如108 年12月
31日為按期付款次日起按週年利率8%計算遲延利息。
⒎雙方就本件工程,除本協議書約定事項外,其餘一切權利義
務均消滅。
⒏又因原告退出幼兒園之經營,被告應退還原告175 萬元,故
被告承諾108 年7 月22日匯款給付乙方50萬元,其餘125 萬
元被告於108 年8 月5 日及108 年8 月19日各以匯款方式支
付62萬5,000 元,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並按年息8%計算
遲延利息。
㈣被告已於108 年8 月15日給付發票營業稅25萬元,同年7 月
22日、8 月5 日及19日退還投資款50萬元、57萬9,000 元、
56萬8,936 元,合計為189 萬7,936 元。
㈤如認為原告請求有理由,
訴之聲明第㈠項部分,應自109 年
1 月1 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
㈠原告依據系爭協議書第6 條、第8 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未
付工程款203 萬9,840 元、未付投資款10萬2,064 元,有無
理由?被告主張抵銷之抗辯,是否有據?如有,抵銷數額為
何?
㈡原告依據系爭協議書第4 條約定,請求被告於原告提出系爭
統一發票之同時,給付原告17萬5,852 元,應否准許?
五、原告依據系爭協議書第6 條、第8 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未
付工程款203 萬9,840 元、未付投資款10萬2,064 元,有無
理由?被告主張抵銷之抗辯,是否有據?如有,抵銷數額為
何?
㈠按稱和解者,為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
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
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民法第736 、737 條
定有明文。是和解成立以後,其發生之
法律上效力,在消極
方面,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在積極方面,則使當事
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之權利(最高法院87年度
台上字第31
2 號判決意旨
參照),且和解原由兩造互相讓步而成立,和
解之後任何一方所受之不利益均屬其讓步之結果,兩造當事
人即均應受該契約之
拘束,縱使一造因而受不利益之結果,
亦不得事後
翻異,更就和解前之
法律關係再行主張(最高法
院99年度台上字第152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原告前承攬系爭幼兒園系爭工程,兩造於107 年5 月15日
簽立系爭工程契約,系爭工程嗣發生追加減及工程款給付糾
紛,兩造遂於108 年7 月19日至訴外人尤挹華律師事務所進
行洽談,並由尤挹華律師先行草擬協議書,兩造會談後,於
同日簽訂系爭協議書,其協議內容詳如上開不爭執事項㈢⒈
至⒏所載,被告已於108 年8 月15日給付發票營業稅25萬元
,並分於同年7 月22日、8 月5 日及19日退還投資款50萬元
、57萬9,000 元、56萬8,936 元與原告
等情,為兩造所不爭
執,並有系爭工程契約及系爭協議書在卷
可稽(見審建卷第
15至40頁),可信為真實。
觀諸系爭協議書條文共計8 條,
經逐一審閱上開協議內容,其中第1 條乃兩造關於系爭工程
協議減作施作項目及數量(附表一),就因減作所減縮系爭
工程價金之約定。第2 條則針對兩造前所協議增作消防、水
電、水井、雜項等項目,兩造就增作項目,進行協議減作及
該減作工程款數額之約定;進依第1 、2 條所應給付數額,
於第3 條計算原告應退還被告溢付工程款數額,並於第6 條
就原告應被告指示施工完成非屬原工程範圍內之項目進行議
價(附表二),再與第3 條原告應退回價金相抵,加減結算
系爭工程及所衍生相關追加減工程,計算被告所應給付款項
數額、給付期限及逾期遲延利率等約定。又系爭工程之工程
款原未含營業稅,原告嗣應被告需要提供發票,然因部分發
票之受款人抬頭開立錯誤,待原告負責更正,故於第4 條約
定,扣除被告前已給付部分營業稅款後,待原告提供正確發
票時,於108 年9 月15日以匯款方式一次給付未付營業稅。
復於第5 條約定就系爭工程特定項次工程辦理點交。並於第
7 條約定兩造就系爭工程,除系爭協議書約定事項外,其餘
一切權利義務均消滅。另因原告退出系爭幼兒園之經營,兩
造乃併於第8 條約定被告應退還投資款,及各該
分期給付數
額、日期及逾期遲延利率等(見審建卷第23至25頁),審諸
上開協議條款文義清晰明瞭,無誤解
之虞。此外,復
參酌系
爭協議書附表一工程估價單及附表二追加工程估價單,關於
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之「項次」、「工料名稱」、「單位」
、「完成數量」、「單價」、「複價」、「議價結果」、「
備註」等欄位記載,均逐一明確詳加記載原告所完成數量,
被告就各該項次應給付款項,並於「備註」欄詳細加註兩造
就該項次所協議事項(如被告決定不予施作項目或由其自行
處理,應給付原告工程數額或減作金額抑或原告應返還款項
數額若干等,下稱系爭記載)(見審建卷第27至40頁)。足
見兩造就系爭工程、衍生相關追加減工程及相關爭議,已於
系爭協議書中明確詳實約定所得行使及負擔之權利義務,此
乃互為讓步之結果,自具有和解契約之性質。兩造既於系爭
協議書蓋印,應認均已同意系爭協議書
前揭內容。
㈢次查,因何緣由尤挹華律師事先草擬協議書及兩造何於109
年7 月19日至尤挹華律師事務簽立系爭協議書
一節,乃源於
被告前認原告施作系爭工程以
第三人金圓寶營造有限公司為
系爭工程之承造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施作、未按系
爭工程契約之約定完成施作等情,有詐欺之嫌,委請被告訴
訟代理人於108 年7 月9 日寄發律師函,以該函要求原告於
3 日內進場施工、108 年7 月15日完成無障礙設施並取得合
格證明、108 年7 月31日前取得使用執照、108 年8 月15日
前全部完工,以利系爭幼兒園招生開學等語(下稱系爭律師
函,見本院卷第161 至162 頁),原告收受系爭律師函後,
委請尤挹華律師本諸兩造就系爭工程所衍生爭議,包括原告
所主張工程追加減及系爭律師函內容草擬協議書,兩造後於
109 年7 月19日至尤挹華律師事務所就前開草擬協議書進行
洽談,進簽立系爭協議等節,業經證人尤挹華到庭陳證明確
(見本院卷第135 至136 頁),並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
第203 頁),復有卷附系爭律師函
可憑,應認為真實。
㈣再依據證人尤挹華
結證:「兩造在108 年7 月19日上午9 點
30分到事務所時,我有在場,我開場先說了系爭協議書設計
原意,系爭協議主要有四點:現狀結算點交給被告,因
為有追加及追減,有工程外的增做部分,我請兩造談,將
金額的部分加加減減結算清楚,我將追加減項目撰寫得很清
楚,就是審建卷第27至40頁估價單,退夥,原來原告跟被
告是合夥關係,一併談一談‧‧‧最後希望兩造將爭議談完
之後,以後就不要再有爭議了,講完後我先退場,讓兩造談
,兩造在當天下午4 點半才談成協議。我記得協議內容有兩
部分有修改,分別為第4 條及第8 條都是文字的修改,
是以
LINE跟我說明希望修改的內容,我再以LINE用文字回覆給兩
造,讓兩造複製到協議書上,就成為系爭協議書」、「被告
訴訟代理人發律師函說要告原告詐欺,我勸原告以現狀點給
被告,現狀做的算清楚多少錢,尚未施作的就給被告扣,所
以協議當天我開宗明義向兩造表示『以現狀結算點交給被告
』,依系爭工程做的現況做追加減算‧‧‧我當時就跟雙方
說
現況點交,事後就不能再要求瑕疵修補,就是在金額上加
加減減,就算原告於施作的過程中,有施作不當、變更設計
相關的問題,都是以當時現況點交做計算」、「被告於協議
當日,並無提及原告於施作系爭工程因其疏失而遭環保局懲
處之罰鍰2 萬元,有施作扶手、氣密窗而未施作應扣除之工
程款2 萬6,000 元、5 萬6,064 元,也未告知因原告未按圖
施作系爭工程,遭建管處裁處6,000 元之罰鍰,被告委請建
築師變更設計圖,支出15萬元」等語翔明(見本院卷第13 5
至145 頁)。
㈤此外,本院當庭再與證人逐一核對系爭協議書上開條文內容
,亦經證人明確陳證系爭協議書第4 、8 條,僅為文字修正
,協議內容關於金額均係兩造自行磋商外,其餘文字都是按
照其建議,兩造顯然是有逐條討論,才會單獨修改第4 條、
第8 條等語(見本院卷第137 至138 頁、第141 條)。證人
甚就系爭協議書第7 條「雙方就本件工程,除本協議書約定
事項外,其餘一切權利義務均消滅」之記載目的用意為何?
及該約定有無包含被告因為系爭工程遲延、施作瑕疵等所造
成損害?等節,亦屢次
肯認證稱:「我在開場時,就跟雙方
說協議書要怎麼改都沒問題,律師在場都可以幫你們改,但
簽完協議書之後,爾後雙方所有的爭議,除了協議書所寫的
之外,其他的都不要再提,這是給雙方可以解決問題的機制
。」、「就是除了系爭協議書上所載明的事項之外,其他的
爭議就是工程款要給付多少,被告向原告主張興建的有什麼
問題,工程品質有什麼問題,全部都不要再主張,到此為止
。沒有律師會設計一個會再橫生枝節的和解契約書」、「系
爭協議書設計是現狀點交,權利瑕疵及物之瑕疵到此結束」
等語甚明(見本院卷第141 頁)。證人前開證述與系爭協議
書首段開宗明義所記載「茲因雙方就乙方(即原告)向甲方
(即被告)承攬之幼兒園新建工程,發生追加減工程及工程
款給付問題,雙方達成協議,並書立條件如下‧‧‧」(見
審建卷第23頁)完全相符,
堪認兩造就系爭工程所衍生相關
爭議即追加減工程款、系爭契約所生之
瑕疵擔保責任、完全
給付
損害賠償責任等,確已協議,當為系爭協議書所涵蓋。
㈥雖被告指稱依證人前開證述,現況點交既為協議重點,何以
系爭協議書漏未記載,可認兩造自始皆未就系爭工程項目為
點交之行為,無從預估因原告就系爭工程發生施作瑕疵所生
損害賠償,所為
證言自無可採
云云。惟依前論,被告先委請
被告訴訟代理人寄發系爭律師函與原告,函中已提及要求原
告進場施工、限期完工取得使用執照,以利系爭幼兒園招生
開學,且依系爭協議書附表一、二之系爭記載,顯見兩造確
已就原告完工之現狀逐一確認,自無被告
所稱無現狀點交云
云。況觀諸證人前揭證述內容,僅係單純受原告之託,本諸
其法律專業草擬協議書,對於撰寫過程及參與兩造協議前相
關事宜知悉甚詳,其復以法律專業告知兩造所草擬協議書乃
為解決兩造關於系爭工程相關糾葛、目的,其與兩造均無密
切情誼或特殊利害關係,應無甘冒偽證罪之風險而故為有利
任一造證述之可能,證述內容應可採信。被告前開指摘,顯
無足取。是此,參以證人前開所述,當認兩造針對系爭工程
所衍生相關權利義務糾葛即追加減工程項目與工程款、系爭
契約所生之
瑕疵擔保責任、完全給付
損害賠償責任,均在系
爭協議書所和解範圍內。
㈦綜上,兩造既同意以系爭協議書所載內容為解決就系爭工程
所衍生相關爭議即追加減工程款、系爭契約所生之瑕疵擔保
責任、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等相關事宜,兩造應受系爭協
議書之拘束,則被告嗣於
本案主張系爭抵銷之抗辯,顯與系
爭協議書第7 條約定相違背,委無可取。從而,原告依據系
爭協議書第6 條、第8 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未付工程款20
3 萬9,840 元、未付投資款10萬2,064 元,當屬有據,應予
准許。
六、原告依據系爭協議書第4 條約定,請求被告於原告提出系爭
發票之同時,給付原告17萬5,852 元,應否准許?
㈠次按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
拒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264 條第1 項本文亦有規定。依系
爭協議書第4 條約定:「本工程契約報價為未含營業稅,但
因被告需要,原告已提供發票,其營業稅66萬6,102 元,但
其中25萬9,861 元之發票受款人抬頭開立錯誤,原告應負責
更正,故被告於108 年8 月15日已匯款方式給付25萬元,其
餘41萬6,102 元待原告提供正確發票時於108 年9 月15日以
匯款方式一次給付。」,依該約定,原告提供正確發票與被
告給付營業稅,兩者立於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者,此亦為兩
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15 頁、第233 頁),
合先敘明。
㈡被告對於依前開約定,其於原告提出該約定發票時,應給付
營業稅與原告一節,雖不爭執,然辯稱:依系爭協議書第4
條約定,原告應提供正確且足額即1,543 萬4,913 元發票與
被告,否則被告無須給付剩餘營業稅41萬6,102 元云云抗辯
。
經查:
⒈按解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
立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
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本於
經驗法則
及
誠信原則,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主要目的、
經濟價值、社會客觀認知及當事人所欲表示之法律效果,作
全盤之觀察,以為判斷之基礎,不能徒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
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其真意(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
192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就兩造關於系爭工程營業稅如何計算?何以符合系爭協
議書第4 條前開約定?雖辯稱系爭工程總工程款為2,682 萬
8,620 元,依此計算,被告應給付營業稅為134 萬1,431 元
,被告目前已於108 年8 月15日給付25萬元營業稅,尚應給
付88萬4,107 元云云(見本院卷205 至209 頁),惟此一抗
辯顯與系爭協議書第4 條約定,有所相悖。
⒊況依系爭協議書的第4 條約定,明確記載「因被告需要,原
告『已』提供發票,其營業稅為66萬6,102 元」,而兩造對
於營業稅以5%計算,依此回推計算原告所交付發票金額應計
為1,332 萬2,041 元,系爭工程並無開立足額發票等情,均
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71 至275 頁),據此除認被告上開抗
辯確不足採,亦認原告「已」給付與被告發票金額應為1,33
2 萬2,041 元。再細繹前開約定所稱「但其中25萬9,861 元
之發票受款人抬頭開立錯誤,原告應負責更正,故被告於10
8 年8 月15日以匯款方式給付25萬元,其餘41萬6,102 元待
原告提供正確發票時於108 年9 月15日以匯款方式一次給付
。」前後文意,其中「25萬9,861 元」係指營業稅,依營業
稅5%回推此部分發票金額應為519 萬7,219 元(計算式:25
萬9,861 ÷5 ×100 =519 萬7,219 元);且所謂「發票受
款人抬頭開立錯誤,原告應負責更正」,應指發票金額合計
519 萬7,219 元之發票關於買受人抬頭應更正為被告,即當
符合該約定所稱正確發票,
而非被告所稱原告須提供足額面
額之發票即發票金額合計為1,543 萬4,913 元。
⒋次查,原告嗣僅能取得系爭發票(見本院卷第253 至261 頁
),扣除附件二編號8 、9 、14、15、16(合計415 萬5,00
3 元後之營業稅5%為20萬7,750 元),且亦未交付附件一編
號24所示金額65萬元之發票,經扣除以5%計算該紙發票營業
稅3 萬2,500 元(計算式:65萬元×5%=3 萬2,500 元)後
,計算被告應給付系爭發票之營業稅為17萬5,852 元(計算
式:41萬6,102 元-20萬7,750 元-3 萬2,500 元=17萬5,
852 元)。則原告依據系爭協議書第4 條約定,於提出系爭
發票之同時,被告應給付原告17萬5,852 元,
洵屬有據。
㈢從而,原告依據系爭協議書第4 條約定,請求被告於原告
提出系爭發票之同時,給付原告17萬5,852 元,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七、
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協議書第6 條、第8 條約定,請求被
告給付未付工程款203 萬9,840 元、未付投資款10萬2,064
元,合計214 萬1,904 元,並加計自109 年1 月1 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8%計算之利息,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兩造
就此部分所命之給付,各自陳明願供擔保為假執行或免假執
行之
諭知,核均無不合,
爰分別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併准
許之。又原告依據系爭協議書第4 條約定,請求被告於原告
提出系爭發票之同時,應給付原告17萬5,852 元,亦屬有據
,亦應准許。
八、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
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附件一
┌────────────────────────────────────┐
│發票收支表108/07/19 │
├──┬─────────────┬─────┬───────┬─────┤
│編號│公 司 行 號 │日 期 │ 金 額 │發票號碼 │
├──┼─────────────┼─────┼───────┼─────┤
│ 1 │榮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8/01/21 │ 36萬6,345 元│00000000 │
├──┼─────────────┼─────┼───────┼─────┤
│ 2 │榮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8/02/25 │ 81萬0,117 元│00000000 │
├──┼─────────────┼─────┼───────┼─────┤
│ 3 │榮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8/03/25 │ 30萬8,617 元│00000000 │
├──┼─────────────┼─────┼───────┼─────┤
│ 4 │榮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8/04/24 │ 2 萬0,748 元│00000000 │
├──┼─────────────┼─────┼───────┼─────┤
│ 5 │榮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8/05/24 │ 10萬6,964 元│00000000 │
├──┼─────────────┼─────┼───────┼─────┤
│ 6 │榮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8/05/25 │ 7 萬2,230 元│00000000 │
├──┼─────────────┼─────┼───────┼─────┤
│ 7 │榮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8/06/25 │ 38萬8,080 元│00000000 │
├──┼─────────────┼─────┼───────┼─────┤
│ 8 │榮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7/25 │ 6,615 元│00000000 │
├──┼─────────────┼─────┼───────┼─────┤
│ 9 │榮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8/06/25 │ 12萬2,745 元│00000000 │
├──┼─────────────┼─────┼───────┼─────┤
│10 │名雄工業有限公司 │108/02/26 │ 3 萬1,500 元│00000000 │
├──┼─────────────┼─────┼───────┼─────┤
│11 │煌益企業社 │108/02/26 │ 4 萬2,000 元│0000000 │
├──┼─────────────┼─────┼───────┼─────┤
│12 │瑞鴻泰窯股份有限公司 │108/03/07 │ 1 萬5,960 元│0000000 │
├──┼─────────────┼─────┼───────┼─────┤
│13 │琪通實業有限公司 │108/07/02 │ 6 萬3,630 元│0000000 │
├──┼─────────────┼─────┼───────┼─────┤
│14 │琪通實業有限公司 │107/07/02 │ 2,940 元│0000000 │
├──┼─────────────┼─────┼───────┼─────┤
│15 │三本工程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108/03/14 │ 3,000 元│00000000 │
├──┼─────────────┼─────┼───────┼─────┤
│16 │三本工程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108/06/20 │ 2 萬0,790 元│00000000 │
├──┼─────────────┼─────┼───────┼─────┤
│17 │鋒勳興業有限公司 │108/03/10 │110 萬7,416 元│00000000 │
├──┼─────────────┼─────┼───────┼─────┤
│18 │鋒勳興業有限公司 │108/04/10 │158 萬7,449 元│00000000 │
├──┼─────────────┼─────┼───────┼─────┤
│19 │鋒勳興業有限公司 │108/05/09 │ 20萬2,361 元│00000000 │
├──┼─────────────┼─────┼───────┼─────┤
│20 │冠于室內修工程有限公司 │108/04/29 │ 1 萬1,353 元│00000000 │
├──┼─────────────┼─────┼───────┼─────┤
│21 │信寶顏料有限公司 │108/03/14 │ 1 萬5,750 元│00000000 │
├──┼─────────────┼─────┼───────┼─────┤
│22 │信寶顏料有限公司 │108/04/17 │ 7 萬3,500 元│00000000 │
├──┼─────────────┼─────┼───────┼─────┤
│23 │信寶顏料有限公司 │108/05/10 │ 1 萬5,750 元│ │
├──┼─────────────┼─────┼───────┼─────┤
│24 │七鷹工程行 │108/05/15 │ 65萬元│00000000 │
├──┼─────────────┼─────┼───────┼─────┤
│25 │七鷹工程行 │108/06/25 │ 40萬5,000 元│00000000 │
├──┼─────────────┼─────┼───────┼─────┤
│26 │鴻茂工程行 │108/05/06 │ 30萬5,498 元│00000000 │
├──┼─────────────┼─────┼───────┼─────┤
│27 │承榮鐵工行 │108/05/08 │ 5,040 元│0000000 │
├──┼─────────────┼─────┼───────┼─────┤
│28 │承榮鐵工行 │107/06/02 │ 3 萬7,800 元│0000000 │
├──┼─────────────┼─────┼───────┼─────┤
│29 │承榮鐵工行 │108//01/15│ 1 萬7,798 元│0000000 │
├──┼─────────────┼─────┼───────┼─────┤
│30 │承榮鐵工行 │108/05/02 │ 16萬7,782 元│0000000 │
├──┼─────────────┼─────┼───────┼─────┤
│31 │上佳工程行 │108/01/25 │ 7 萬0,088 元│0000000 │
├──┼─────────────┼─────┼───────┼─────┤
│32 │上佳工程行 │108/02/27 │ 4 萬7,985 元│0000000 │
├──┼─────────────┼─────┼───────┼─────┤
│33 │上佳工程行 │108/06/01 │ 17萬6,348 元│00000000 │
├──┼─────────────┼─────┼───────┼─────┤
│34 │上佳工程行 │108/04/08 │ 11萬4,000 元│00000000 │
├──┼─────────────┼─────┼───────┼─────┤
│35 │上佳工程行 │108/04/28 │ 9 萬2,492 元│00000000 │
├──┼─────────────┼─────┼───────┼─────┤
│36 │德和企業行 │107/06/12 │ 2 萬5,830 元│0000000 │
├──┼─────────────┼─────┼───────┼─────┤
│37 │岦詰科技工程有限工司 │107/07/09 │ 3 萬1,868 元│0000000 │
├──┼─────────────┼─────┼───────┼─────┤
│38 │岦詰科技工程有限工司 │107/05/17 │ 8 萬9,250 元│0000000 │
├──┼─────────────┼─────┼───────┼─────┤
│39 │岦詰科技工程有限工司 │107/06/12 │ 2 萬2,313 元│0000000 │
├──┼─────────────┼─────┼───────┼─────┤
│40 │泰元有限公司 │108/06/30 │ 12萬9,413 元│00000000 │
├──┼─────────────┼─────┼───────┼─────┤
│41 │松喬建材行 │108/05/27 │ 21萬0,159 元│00000000 │
├──┼─────────────┼─────┼───────┼─────┤
│42 │南碧建材有限公司 │108/06/29 │ 9 萬3,000 元│80455 │
├──┼─────────────┼─────┼───────┼─────┤
│43 │南碧建材有限公司 │108/06/30 │ 10萬0,750 元│80456 │
├──┼─────────────┼─────┼───────┼─────┤
│44 │南碧建材有限公司 │108/06/28 │ 7 萬7,500 元│80454 │
├──┼─────────────┼─────┼───────┼─────┤
│45 │永? 建材有限公司 │108/07/08 │ 44萬8,200 元│00000000 │
├──┼─────────────┼─────┼───────┼─────┤
│46 │永? 建材有限公司 │108/07/05 │ 32萬6,500 元│00000000 │
├──┼─────────────┼─────┼───────┼─────┤
│47 │永? 建材有限公司 │108/07/09 │ 10萬0,800 元│00000000 │
├──┼─────────────┼─────┼───────┼─────┤
│48 │永? 建材有限公司 │108/07/11 │ 12萬4,500 元│00000000 │
├──┼─────────────┼─────┼───────┼─────┤
│49 │三也企業有限公司 │108/06/28 │ 7,000 元│00000000 │
├──┼─────────────┼─────┼───────┼─────┤
│50 │翔俊發工公司 │108/06/30 │ 10萬5,000 元│0000000 │
├──┼─────────────┼─────┼───────┼─────┤
│51 │贊興企業行 │108/07/02 │ 1 萬8,900 元│00000000 │
├──┼─────────────┼─────┼───────┼─────┤
│ │管理費 │管理費 │392 萬5,367 元│ │
├──┼─────────────┼─────┼───────┼─────┤
│ │ │總計 │1,332 萬2,041 │ │
│ │ │ │元 │ │
├──┼─────────────┼─────┼───────┼─────┤
│ │ │稅金 │ 66萬6,102元 │ │
└──┴─────────────┴─────┴───────┴─────┘
附件二
┌──────────────────────────────────────────┐
│需更改抬頭之發票108/07/19 │
├──┬─────────────┬─────┬───────┬─────┬─────┤
│編號│需 更 改 抬 頭 之 發 票 │日 期 │金 額 │原發票號碼│新發票號碼│
├──┼─────────────┼─────┼───────┼─────┼─────┤
│ 1 │煌益企業社 │108/02/26 │ 4 萬2,000 元│0000000 │ │
├──┼─────────────┼─────┼───────┼─────┼─────┤
│ 2 │三本工程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108/03/14 │ 3,000 元│00000000 │00000000 │
├──┼─────────────┼─────┼───────┼─────┼─────┤
│ 3 │三本工程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108/06/20 │ 2 萬0,790 元│ │00000000 │
├──┼─────────────┼─────┼───────┼─────┼─────┤
│ 4 │七鷹工程行 │108/06/25 │ 40萬5,000 元│00000000 │00000000 │
├──┼─────────────┼─────┼───────┼─────┼─────┤
│ 5 │承榮鐵工程行 │107/06/02 │ 3 萬7,800 元│ │0000000 │
├──┼─────────────┼─────┼───────┼─────┼─────┤
│ 6 │承榮鐵工程行 │108/01/15 │ 1 萬7,798 元│ │0000000 │
├──┼─────────────┼─────┼───────┼─────┼─────┤
│ 7 │承榮鐵工程行 │108/05/02 │ 16萬7,782 元│ │0000000 │
├──┼─────────────┼─────┼───────┼─────┼─────┤
│ 8 │上佳工程行 │108/01/25 │ 7 萬0,088 元│00000000 │00000000 │
├──┼─────────────┼─────┼───────┼─────┼─────┤
│ 9 │上佳工程行 │108/02/27 │ 4 萬7,985 元│ │ │
├──┼─────────────┼─────┼───────┼─────┼─────┤
│10 │上佳工程行 │108/06/01 │ 17萬6,348 元│ │ │
├──┼─────────────┼─────┼───────┼─────┼─────┤
│11 │上佳工程行 │108/04/08 │ 11萬4,000 元│00000000 │00000000 │
├──┼─────────────┼─────┼───────┼─────┼─────┤
│12 │德和企業行 │107/06/12 │ 2 萬5,830 元│0000000 │0000000 │
├──┼─────────────┼─────┼───────┼─────┼─────┤
│13 │德和企業行 │107/07/09 │ 3 萬1,868 元│0000000 │0000000 │
├──┼─────────────┼─────┼───────┼─────┼─────┤
│14 │岦詰科技工程有限工司 │107/05/17 │ 8 萬9,250 元│ │ │
├──┼─────────────┼─────┼───────┼─────┼─────┤
│15 │岦詰科技工程有限工司 │107/06/12 │ 2 萬2,313 元│ │ │
├──┼─────────────┼─────┼───────┼─────┼─────┤
│16 │岦詰科技工程有限工司 │管理費 │392 萬5,367 元│ │ │
├──┼─────────────┼─────┼───────┼─────┼─────┤
│17 │ │總計 │519 萬7,219 元│ │ │
├──┼─────────────┼─────┼───────┼─────┼─────┤
│ │ │稅金 │ 25萬9,861 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