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喜貿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曉梅
訴訟代理人 郭振名
被
上 訴人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宋力強
訴訟代理人 蘇韋守
郭志豪
孫仁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月8日
本院岡山簡易庭108 年度岡簡字第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
合議庭於民國109年9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06年11月6日辦理「網路
架設乙級術科場地設備採購案」(下稱
系爭採購案)之公告
招標,於106年12月1日決標,由上訴人以總價新臺幣(下同
)178萬5,000元決標,
兩造於106 年12月28日簽訂採購契約
(下稱系爭契約),交貨期限為簽約後45 日曆天,被上訴人
於簽約後並指示上訴人需依被上訴人所指定廠牌型號(EXFO
MAX-715)交貨。
詎上訴人於107 年3月18日函知被上訴人,
其所指定廠牌型號之光纖測試儀器組,依原廠文件說明顯示
貨品來源均為大陸地區製造,並多次要求召開系爭採購案協
調會,但被上訴人均置之不理。
嗣系爭採購案於107年5月18
日交貨完成,並完成第一階段設備驗收,進入第二階段設備
安裝施作,安裝
期間因被上訴人採購之電腦設備未到貨,造
成上訴人影音設備組無法順利安裝整合,且因被上訴人共同
供應契約電腦供應商所提供設備無法與系爭採購案所供應之
設備相聯接,而造成系爭採購案遲延及設備增加,經上訴人
抗議後,卻只增加線材(HDMI聯接線)金額,對其他增加部
分(影音設備組教學廣播控制盒10組)均未給付價金。系爭
採購案既依被上訴人所指定廠牌型號交貨而產生爭執,應屬
不可歸責上訴人之事由,不得將
上開諮詢備貨時間計算在工
期內而
予以扣款;且因被上訴人提出預算書規格清單規劃設
計誤差,導致數量及規格錯誤,故被上訴人就該影音設備組
教學廣播控制盒10組新增部分仍應依約給付。
爰依系爭契約
,提起
本件訴訟,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開不當扣款部分17萬
1,360 元,及教學廣播控制盒10組新增部分12萬元等語。
並
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9萬1,360 元,及自調解
聲請
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參與系爭採購案之競標,以178萬 5,
000元得標,並於106年12月28日簽立系爭契約○○○區○○
○段驗收,第一階段於簽約後45日內交付光纖測試儀器組等
12項物品,以目視驗收,第二階段於物品驗收後60日內完成
設備安裝及測試,以性能測試驗收。依約僅明訂禁止使用大
陸地區產品,但未指定品牌及規格,上訴人僅因至現場查看
被上訴人另一丙級術科場地原所使用之光纖測試儀器組廠牌
及型號為EXFO-FTB200(10 年前採購),而逕認該廠牌符合
被上訴人需求,未確認該產品是否為大陸製,即向外採購EX
FO-MAX-715商品,
俟進貨後始發覺該產品為大陸製,隨後上
訴人即多次函請被上訴人召開協調會,被上訴人僅書面回復
上訴人應依契約規範條件履約,並無協調空間,而未開協調
會。嗣於107年5月18日上訴人另以法國製VIAVI-MTS40 00產
品交付,完成第一階段驗收,因上訴人逾期96日曆天,依系
爭契約第16 條規定,每日曆天依全案契約總價百分0.1計罰
,共罰款17萬1,360 元。第二階段設備安裝及測試期間,雖
有上訴人所述因被上訴人依共同供應契約購買電腦,交付有
遲延或連接線材規格不符情事,但電腦遲延交付未肇致本件
延誤,而連接線材規格不符部分,被上訴人也已另行檢討經
費採購HDMI連接線,未增加上訴人支出。然上訴人卻於完工
後要求被上訴人重新審視遲延
違約金及新增10組影音設備組
教學廣播控制盒之額外支出12萬元,
惟上訴人所述該廠牌為
大陸製造問題並
非被上訴人責任,且影音設備組教學廣播控
制盒支出部分亦為上訴人於驗收後始要求增加給付,與一般
交易習慣不符,且上訴人亦未證明有何必要性,故上訴人主
張應無理由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上訴人之訴駁回。
三、原審審理結果,認上訴人依系爭契約,應於107年2月11日交
貨,卻遲於107年5月18日方完成交貨,逾期96日曆天,被上
訴人依系爭採購契約第16條約定自得對上訴人處以逾期罰款
共計17萬1,360 元;此外,系爭採購案既屬總價
承攬契約,
則影音設備組項目中所含之教學廣播控制盒數量僅係供得標
廠商參考,得標廠商如認有數量不足,亦應自行調整單價而
由總價中吸收,或於驗收前即時提出變更契約之要求,不得
於驗收後再以原採購規格清單所列數量有錯誤為由,逕行主
張增加工程款,故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
四、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補陳:被上訴人於決標後
另提出文件內容為「網路架設乙級考場建置預算使用統計表
」,要求上訴人依該文件
所載之廠牌型號交貨,被上訴人因
漏未查證上開廠牌型號貨品均為大陸地區製造,對上訴人限
定錯誤廠牌型號,上訴人發現後即多次函請被上訴人重新檢
視是否有其他廠牌替代方案,以避免違反採購機關之採購目
的,然被上訴人未為處理,是上訴人因而遲延給付,實無任
何過失或
可歸責事由,故被上訴人課予上訴人逾期違約金屬
無理由。又上訴人自始無法由系爭採購案之招標文件中窺知
被上訴人因自身場地佈設之限制,於驗收時始要求上訴人另
增設教學廣播控制10盒,上開要求所需之價金,不因系爭採
購案係總價契約,而不得辦理變更設計追加,是被上訴人應
給付上訴人另增設教學廣播控制10盒之價金12萬元等語。並
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
付上訴人291,360 元,及自調解聲請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被上訴人則援引民事
答辯狀及原審歷次書狀所載,復補陳:
被上訴人提出之「網路架設乙級考場建置預算使用統計表」
僅係提供上訴人私下詢問有關相關品牌型號之參考,又系爭
採購案之決標公告及採購契約明訂禁止使用大陸製造貨品,
被上訴人並無限制相關廠牌及型號,僅言明請上訴人依約於
期限內履行。此外,系爭契約屬財物採購,係為提升被上訴
人的學校授課能力及考證資格,據以採購相關品項,系爭採
購案名稱雖為「網路架設乙級術科場地設備採購案」,但系
爭契約內容未明定上訴人施作須達乙級術科場地之要求,被
上訴人亦未要求上訴人須協助被上訴人取得網路架設乙級術
科場地資格,上開資格之評鑑
與否,
乃被上訴人之作業權責
,與上訴人無關,上訴人無權涉及被上訴人之後續運用,且
被上訴人並未變更上訴人施作後之相關硬體設備。又上訴人
於履約過程曾提出VGA、HDMI 規格差異,要求須另行添購線
材,被上訴人依上訴人需求另外採購,
可證上訴人早已知悉
被上訴人於本採購案之設置需求等語。並聲明:駁回上訴人
之上訴。
六、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被上訴人於106年11月6日辦理系爭採購案之公告招標,於10
6年12月1日決標公告由上訴人以總價178萬5,000元得標(採
最低標,以總價決標),兩造
復於106 年12月28日簽立採購
契約,由上訴人提供光纖測試儀器組及影音設備組等共12項
產品,分兩階段驗收,第一階段由被上訴人會同驗收人員依
目視檢查實施數量清點、包裝方式、規格及外觀檢查,第二
階段則為安裝及性能測試,依契約約定上訴人應自簽約日之
次日起45日曆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交貨地點完成交貨,並於
目視檢查完成之次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安裝,若逾期者,每
日曆天按全案契約總價百分之0.1 計罰,且契約已明訂禁止
使用中國大陸地區產品。
(二)上訴人於107年5月18日交貨,繼於107年7月13日完成安裝,
於107年7月20日完成性能測試,於107年8月10日完成教育訓
練,於107年8月22日驗收完畢,扣除逾期費用(第一階段應
於107年2月11日前完成,上訴人於107年5月18日完成,逾期
96日曆天,共扣除171,360 元)外,被上訴人已核發上訴人
161萬3,640元。
七、本件之爭點:
(一)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
給付遲延扣款171,360元,有無理由?
(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增影音設備組教學廣播控制盒10
組費用12萬元,有無理由?
八、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一)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遲延扣款171,360元,有無理由?
按乙方(即得標廠商)應自簽約之次日起45日曆天內乙次將採
購標的送達交貨地點完成交貨;除經甲方(即機關)書面同意
外,逾期每日曆天依全案契約總價0.1%計罰;系爭採購案禁
止使用中國大陸地區產品;系爭光纖測試儀器組每套需提供
繁體中文版本報表列印軟體,能與本單位現有的設備及軟體
共用,投標時須提供原廠授權臺灣地區維修能力證明,以確
保後續無慮,此分別於系爭契約第四部分EG07019P012PE 清
單第3頁之備註第7點、第22點第2款、第9款及附件1項次8光
纖測試儀器組品項規格清單約有明文(見原審卷第140 至143
頁、第147頁反面)。查系爭採購案之契約內容為分項報價、
總價決標,另系爭清單共
臚列12品項,單位依品名分別為台
、組、片、套等,且系爭契約僅約明禁止使用中國大陸地區
產品,並對系爭光纖測試儀器組之光時域反射器波長、硬碟
、螢幕、尺寸、解析度、盲區、電池、重量及光纖切割器等
規格數量有所規範,未限定特定廠牌與型號之產品。然上訴
人指稱被上訴人提供之網路架設乙級考場建置預算使用統計
表(見本院卷第91 頁),其項次9已限定系爭光纖測試儀器組
為特定廠牌與型號
等情;
惟查系爭採購案之招標文件確未指
定特定廠牌及型號,而系爭被上訴人提供之「網路架設乙級
考場建置預算使用統計表」亦非系爭採購案契約內容之部分
,業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53 頁),該統計表乃被上
訴人內部預算編列使用之參考文件,被上訴人為回應上訴人
詢問參考廠牌而私下給予之單據,並無上訴人所述被上訴人
以此統計表限定系爭光纖測試儀器組廠牌與型號之情形。又
上訴人自陳其未與被上訴人確認該統計表之特定廠牌,即於
未確認該廠牌是否為非中國大陸製造產品,便逕自以該統計
表上所示之廠牌為採購(見本院卷第253頁至第255頁),致上
訴人初期採購之系爭光纖測試儀器組因係中國大陸製造之產
品而不合於系爭契約之規範,上訴人再另尋採購合於系爭契
約規格品項之產品,至107年5月18日始交貨完成,
可徵上訴
人既未與被上訴人確定特定廠牌之限定與否,亦未先予確認
其所推測認定之該統計表上廠牌是否合於系爭契約規範之非
中國大陸製造產品,致遲延履約,自可歸責。雖上訴人辯稱
,招標文件雖未指定廠牌,但招標文件規格即是特定廠牌,
也請被上訴人開會協調,被上訴人均置之不理,自不可歸責
於上訴人
云云,然查本件招標文件均未指定廠牌,自不能以
招標文件內,品項之規格推論廠牌,況上訴人嗣係改用法國
品牌,更可見符合規格者,非僅一家廠牌;至於被上訴人要
否參與協調,並非其義務,且被上訴人已回覆請上訴人按契
約規格履行,已明確表達按契約規格履約,自不可以此而認
被上訴人未參與協調即
免除上訴人可歸責之責任。是被上訴
人依系爭契約第16條約定,對上訴人處以逾期96日曆天之逾
期罰款18萬8,500 元,
難認有誤。從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
人給付遲延扣款171,360元,應無理由。
(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增影音設備組教學廣播控制盒10
組費用12萬元,有無理由?
1.按系爭契約第四部分EG07019P012PE清單第3頁之備註第3點
明定系爭採購案之報價及決標方式係採總價決標,又系爭契
約清單附件1項次9之影音設備組部分亦約明廠商需提供教學
廣播控制1對3外接盒16組,另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
未列入標價數量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
商供應或廠商完成履約所必要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不
得據以請求加價,如經機關確認屬漏列而未於其他項目中編
列者,應以契約變更增加價金,此有系爭契約第六部分「空
軍航空技術學院內購勞務採購契約通用條款」第4條第2項明
文規範(見原審卷第140 頁、第143頁反面、第148頁及第153
頁 )。是有關系爭採購案影音設備組教學廣播控制盒,依系
爭契約約明廠商應提供16組,除經機關確認屬於漏項部分,
始得增加價金,故如有增加數量之必要,原則上仍應由廠商
負責。
經查,系爭採購案既採總價承包,且系爭契約簽訂時
,被上訴人已明確告知上訴人共有46臺電腦需裝設影音設備
組教學廣播控制盒,並需以一臺教學廣播控制盒對三臺電腦
之設置,故兩造簽約時均知悉影音設備組教學廣播控制盒應
設置16組,然嗣上訴人逕以一臺教學廣播控制盒對二臺電腦
之配置設置,因此增加10組影音設備組教學廣播控制盒,又
該新增10組教學廣播控制盒之必要性既未先經被上訴人確認
,亦非系爭契約之漏項,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59
頁 ),是於總價承包之系爭採購案中,上訴人對於非漏項而
新增之系爭10組影音設備組教學廣播控制盒之費用12萬元,
自應由上訴人負責自總價中吸收,不得
嗣後再以採購規格清
單所列數量有誤為由,向被上訴人主張系爭新增組數之費用
。
2.雖上訴人辯稱,依現場設置若要拉線到另一台桌子,就會線
路過長,無法測試,系爭契約既非針對電腦教室,則必增加
教學廣播控制盒之數量云云;但查本件契約為品項、數量確
定之採購案,而第二階段之測試安裝,只要廠商即上訴人依
約交付物品且得以運作即可,至於電腦教室場地配置有無變
動,並非上訴人所需考量,教學廣播控制盒若已配置完成,
因電腦配置導致教學廣播控制盒需增加較為妥
適並利於運作
,亦是被上訴人將來另行之需求,與上訴人之履約無關。又
上訴人雖稱因性能測試包含教育訓練云云,然依據系爭契約
內之安裝及性能測試,並未要求含蓋被上訴人之教育訓練測
試,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自無可採。
3.從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增影音設備組教學廣播控
制盒10組費用12萬元,
自屬無據。
九、
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系爭契約,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29
萬1,360 元,及自調解
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難謂有理,應予駁回。原
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自無不合。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張瀞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