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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上字第 4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喜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曉梅 訴訟代理人 郭振名 被 上 訴人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宋力強 訴訟代理人 蘇韋守       郭志豪       孫仁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月8日 本院岡山簡易庭108 年度岡簡字第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合議庭於民國109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06年11月6日辦理「網路 架設乙級術科場地設備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之公告 招標,於106年12月1日決標,由上訴人以總價新臺幣(下同 )178萬5,000元決標,兩造於106 年12月28日簽訂採購契約 (下稱系爭契約),交貨期限為簽約後45 日曆天,被上訴人 於簽約後並指示上訴人需依被上訴人所指定廠牌型號(EXFO MAX-715)交貨。詎上訴人於107 年3月18日函知被上訴人, 其所指定廠牌型號之光纖測試儀器組,依原廠文件說明顯示 貨品來源均為大陸地區製造,並多次要求召開系爭採購案協 調會,但被上訴人均置之不理。嗣系爭採購案於107年5月18 日交貨完成,並完成第一階段設備驗收,進入第二階段設備 安裝施作,安裝期間因被上訴人採購之電腦設備未到貨,造 成上訴人影音設備組無法順利安裝整合,且因被上訴人共同 供應契約電腦供應商所提供設備無法與系爭採購案所供應之 設備相聯接,而造成系爭採購案遲延及設備增加,經上訴人 抗議後,卻只增加線材(HDMI聯接線)金額,對其他增加部 分(影音設備組教學廣播控制盒10組)均未給付價金。系爭 採購案既依被上訴人所指定廠牌型號交貨而產生爭執,應屬 不可歸責上訴人之事由,不得將上開諮詢備貨時間計算在工 期內而予以扣款;且因被上訴人提出預算書規格清單規劃設 計誤差,導致數量及規格錯誤,故被上訴人就該影音設備組 教學廣播控制盒10組新增部分仍應依約給付。爰依系爭契約 ,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開不當扣款部分17萬 1,360 元,及教學廣播控制盒10組新增部分12萬元等語。並 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9萬1,360 元,及自調解聲請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參與系爭採購案之競標,以178萬 5, 000元得標,並於106年12月28日簽立系爭契約○○○區○○ ○段驗收,第一階段於簽約後45日內交付光纖測試儀器組等 12項物品,以目視驗收,第二階段於物品驗收後60日內完成 設備安裝及測試,以性能測試驗收。依約僅明訂禁止使用大 陸地區產品,但未指定品牌及規格,上訴人僅因至現場查看 被上訴人另一丙級術科場地原所使用之光纖測試儀器組廠牌 及型號為EXFO-FTB200(10 年前採購),而逕認該廠牌符合 被上訴人需求,未確認該產品是否為大陸製,即向外採購EX FO-MAX-715商品,俟進貨後始發覺該產品為大陸製,隨後上 訴人即多次函請被上訴人召開協調會,被上訴人僅書面回復 上訴人應依契約規範條件履約,並無協調空間,而未開協調 會。嗣於107年5月18日上訴人另以法國製VIAVI-MTS40 00產 品交付,完成第一階段驗收,因上訴人逾期96日曆天,依系 爭契約第16 條規定,每日曆天依全案契約總價百分0.1計罰 ,共罰款17萬1,360 元。第二階段設備安裝及測試期間,雖 有上訴人所述因被上訴人依共同供應契約購買電腦,交付有 遲延或連接線材規格不符情事,但電腦遲延交付未肇致本件 延誤,而連接線材規格不符部分,被上訴人也已另行檢討經 費採購HDMI連接線,未增加上訴人支出。然上訴人卻於完工 後要求被上訴人重新審視遲延違約金及新增10組影音設備組 教學廣播控制盒之額外支出12萬元,惟上訴人所述該廠牌為 大陸製造問題並非被上訴人責任,且影音設備組教學廣播控 制盒支出部分亦為上訴人於驗收後始要求增加給付,與一般 交易習慣不符,且上訴人亦未證明有何必要性,故上訴人主 張應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上訴人之訴駁回。 三、原審審理結果,認上訴人依系爭契約,應於107年2月11日交 貨,卻遲於107年5月18日方完成交貨,逾期96日曆天,被上 訴人依系爭採購契約第16條約定自得對上訴人處以逾期罰款 共計17萬1,360 元;此外,系爭採購案既屬總價承攬契約, 則影音設備組項目中所含之教學廣播控制盒數量僅係供得標 廠商參考,得標廠商如認有數量不足,亦應自行調整單價而 由總價中吸收,或於驗收前即時提出變更契約之要求,不得 於驗收後再以原採購規格清單所列數量有錯誤為由,逕行主 張增加工程款,故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 四、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補陳:被上訴人於決標後 另提出文件內容為「網路架設乙級考場建置預算使用統計表 」,要求上訴人依該文件所載之廠牌型號交貨,被上訴人因 漏未查證上開廠牌型號貨品均為大陸地區製造,對上訴人限 定錯誤廠牌型號,上訴人發現後即多次函請被上訴人重新檢 視是否有其他廠牌替代方案,以避免違反採購機關之採購目 的,然被上訴人未為處理,是上訴人因而遲延給付,實無任 何過失或可歸責事由,故被上訴人課予上訴人逾期違約金屬 無理由。又上訴人自始無法由系爭採購案之招標文件中窺知 被上訴人因自身場地佈設之限制,於驗收時始要求上訴人另 增設教學廣播控制10盒,上開要求所需之價金,不因系爭採 購案係總價契約,而不得辦理變更設計追加,是被上訴人應 給付上訴人另增設教學廣播控制10盒之價金12萬元等語。並 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 付上訴人291,360 元,及自調解聲請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被上訴人則援引民事答辯狀及原審歷次書狀所載,復補陳: 被上訴人提出之「網路架設乙級考場建置預算使用統計表」 僅係提供上訴人私下詢問有關相關品牌型號之參考,又系爭 採購案之決標公告及採購契約明訂禁止使用大陸製造貨品, 被上訴人並無限制相關廠牌及型號,僅言明請上訴人依約於 期限內履行。此外,系爭契約屬財物採購,係為提升被上訴 人的學校授課能力及考證資格,據以採購相關品項,系爭採 購案名稱雖為「網路架設乙級術科場地設備採購案」,但系 爭契約內容未明定上訴人施作須達乙級術科場地之要求,被 上訴人亦未要求上訴人須協助被上訴人取得網路架設乙級術 科場地資格,上開資格之評鑑與否,乃被上訴人之作業權責 ,與上訴人無關,上訴人無權涉及被上訴人之後續運用,且 被上訴人並未變更上訴人施作後之相關硬體設備。又上訴人 於履約過程曾提出VGA、HDMI 規格差異,要求須另行添購線 材,被上訴人依上訴人需求另外採購,可證上訴人早已知悉 被上訴人於本採購案之設置需求等語。並聲明:駁回上訴人 之上訴。 六、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被上訴人於106年11月6日辦理系爭採購案之公告招標,於10 6年12月1日決標公告由上訴人以總價178萬5,000元得標(採 最低標,以總價決標),兩造復於106 年12月28日簽立採購 契約,由上訴人提供光纖測試儀器組及影音設備組等共12項 產品,分兩階段驗收,第一階段由被上訴人會同驗收人員依 目視檢查實施數量清點、包裝方式、規格及外觀檢查,第二 階段則為安裝及性能測試,依契約約定上訴人應自簽約日之 次日起45日曆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交貨地點完成交貨,並於 目視檢查完成之次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安裝,若逾期者,每 日曆天按全案契約總價百分之0.1 計罰,且契約已明訂禁止 使用中國大陸地區產品。 (二)上訴人於107年5月18日交貨,繼於107年7月13日完成安裝, 於107年7月20日完成性能測試,於107年8月10日完成教育訓 練,於107年8月22日驗收完畢,扣除逾期費用(第一階段應 於107年2月11日前完成,上訴人於107年5月18日完成,逾期 96日曆天,共扣除171,360 元)外,被上訴人已核發上訴人 161萬3,640元。 七、本件之爭點: (一)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遲延扣款171,360元,有無理由? (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增影音設備組教學廣播控制盒10 組費用12萬元,有無理由? 八、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遲延扣款171,360元,有無理由? 按乙方(即得標廠商)應自簽約之次日起45日曆天內乙次將採 購標的送達交貨地點完成交貨;除經甲方(即機關)書面同意 外,逾期每日曆天依全案契約總價0.1%計罰;系爭採購案禁 止使用中國大陸地區產品;系爭光纖測試儀器組每套需提供 繁體中文版本報表列印軟體,能與本單位現有的設備及軟體 共用,投標時須提供原廠授權臺灣地區維修能力證明,以確 保後續無慮,此分別於系爭契約第四部分EG07019P012PE 清 單第3頁之備註第7點、第22點第2款、第9款及附件1項次8光 纖測試儀器組品項規格清單約有明文(見原審卷第140 至143 頁、第147頁反面)。查系爭採購案之契約內容為分項報價、 總價決標,另系爭清單共臚列12品項,單位依品名分別為台 、組、片、套等,且系爭契約僅約明禁止使用中國大陸地區 產品,並對系爭光纖測試儀器組之光時域反射器波長、硬碟 、螢幕、尺寸、解析度、盲區、電池、重量及光纖切割器等 規格數量有所規範,未限定特定廠牌與型號之產品。然上訴 人指稱被上訴人提供之網路架設乙級考場建置預算使用統計 表(見本院卷第91 頁),其項次9已限定系爭光纖測試儀器組 為特定廠牌與型號等情;惟查系爭採購案之招標文件確未指 定特定廠牌及型號,而系爭被上訴人提供之「網路架設乙級 考場建置預算使用統計表」亦非系爭採購案契約內容之部分 ,業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53 頁),該統計表乃被上 訴人內部預算編列使用之參考文件,被上訴人為回應上訴人 詢問參考廠牌而私下給予之單據,並無上訴人所述被上訴人 以此統計表限定系爭光纖測試儀器組廠牌與型號之情形。又 上訴人自陳其未與被上訴人確認該統計表之特定廠牌,即於 未確認該廠牌是否為非中國大陸製造產品,便逕自以該統計 表上所示之廠牌為採購(見本院卷第253頁至第255頁),致上 訴人初期採購之系爭光纖測試儀器組因係中國大陸製造之產 品而不合於系爭契約之規範,上訴人再另尋採購合於系爭契 約規格品項之產品,至107年5月18日始交貨完成,可徵上訴 人既未與被上訴人確定特定廠牌之限定與否,亦未先予確認 其所推測認定之該統計表上廠牌是否合於系爭契約規範之非 中國大陸製造產品,致遲延履約,自可歸責。雖上訴人辯稱 ,招標文件雖未指定廠牌,但招標文件規格即是特定廠牌, 也請被上訴人開會協調,被上訴人均置之不理,自不可歸責 於上訴人云云,然查本件招標文件均未指定廠牌,自不能以 招標文件內,品項之規格推論廠牌,況上訴人嗣係改用法國 品牌,更可見符合規格者,非僅一家廠牌;至於被上訴人要 否參與協調,並非其義務,且被上訴人已回覆請上訴人按契 約規格履行,已明確表達按契約規格履約,自不可以此而認 被上訴人未參與協調即免除上訴人可歸責之責任。是被上訴 人依系爭契約第16條約定,對上訴人處以逾期96日曆天之逾 期罰款18萬8,500 元,難認有誤。從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 人給付遲延扣款171,360元,應無理由。 (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增影音設備組教學廣播控制盒10 組費用12萬元,有無理由? 1.按系爭契約第四部分EG07019P012PE清單第3頁之備註第3點 明定系爭採購案之報價及決標方式係採總價決標,又系爭契 約清單附件1項次9之影音設備組部分亦約明廠商需提供教學 廣播控制1對3外接盒16組,另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 未列入標價數量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 商供應或廠商完成履約所必要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不 得據以請求加價,如經機關確認屬漏列而未於其他項目中編 列者,應以契約變更增加價金,此有系爭契約第六部分「空 軍航空技術學院內購勞務採購契約通用條款」第4條第2項明 文規範(見原審卷第140 頁、第143頁反面、第148頁及第153 頁 )。是有關系爭採購案影音設備組教學廣播控制盒,依系 爭契約約明廠商應提供16組,除經機關確認屬於漏項部分, 始得增加價金,故如有增加數量之必要,原則上仍應由廠商 負責。經查,系爭採購案既採總價承包,且系爭契約簽訂時 ,被上訴人已明確告知上訴人共有46臺電腦需裝設影音設備 組教學廣播控制盒,並需以一臺教學廣播控制盒對三臺電腦 之設置,故兩造簽約時均知悉影音設備組教學廣播控制盒應 設置16組,然嗣上訴人逕以一臺教學廣播控制盒對二臺電腦 之配置設置,因此增加10組影音設備組教學廣播控制盒,又 該新增10組教學廣播控制盒之必要性既未先經被上訴人確認 ,亦非系爭契約之漏項,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59 頁 ),是於總價承包之系爭採購案中,上訴人對於非漏項而 新增之系爭10組影音設備組教學廣播控制盒之費用12萬元, 自應由上訴人負責自總價中吸收,不得嗣後再以採購規格清 單所列數量有誤為由,向被上訴人主張系爭新增組數之費用 。 2.雖上訴人辯稱,依現場設置若要拉線到另一台桌子,就會線 路過長,無法測試,系爭契約既非針對電腦教室,則必增加 教學廣播控制盒之數量云云;但查本件契約為品項、數量確 定之採購案,而第二階段之測試安裝,只要廠商即上訴人依 約交付物品且得以運作即可,至於電腦教室場地配置有無變 動,並非上訴人所需考量,教學廣播控制盒若已配置完成, 因電腦配置導致教學廣播控制盒需增加較為妥適並利於運作 ,亦是被上訴人將來另行之需求,與上訴人之履約無關。又 上訴人雖稱因性能測試包含教育訓練云云,然依據系爭契約 內之安裝及性能測試,並未要求含蓋被上訴人之教育訓練測 試,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自無可採。 3.從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增影音設備組教學廣播控 制盒10組費用12萬元,自屬無據。 九、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系爭契約,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29 萬1,360 元,及自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難謂有理,應予駁回。原 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張瀞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