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簡聲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楊旻融
相 對 人 永隆興環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龍志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停止執行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5
日本院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簡聲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抗告意旨
略以:相對人即
債權人與
第三人即
債務人楊
水勝於本院民事執行處108年度司執字第14644號清償票款
強
制執行事件中(下稱
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法院依相對
人指封如附表所示動產係伊所有,相對人指封不實,
爰提起
抗告,請求廢棄本院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簡聲字第11號裁
定(下稱原裁定),改撤銷違法
查封拍賣程序等語。
二、查抗告人已另提起第三人
異議之訴,經本院岡山簡易庭108
年度岡補字第339號命補費後,改分108年岡簡字427號審理
中,且原裁定主文欄准予抗告人供
擔保新台幣640元後,系
爭強制執行事件關於抗告人所指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
上
開第三人
異議之訴事件
裁判確定、和解、撤回或其他原因終
結前,暫予停止
等情,有原裁定1份
暨案卷
可考,足見抗告
人並無對原裁定提起抗告之實益。至於系爭強制執行事件關
於抗告人所指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是否應予撤銷,係
第三人
異議之訴審理範圍,
非停止執行事件所得審究。本院前已通
知抗告人補正說明,於109年1月3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回
證1紙可考(見簡聲抗卷第41頁),
迄未獲抗告人回覆。從
而,
本件抗告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黃國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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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價值(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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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飲水機(JUMBO) │ 台 │ 1 │ 8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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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電視(TOSHIBA) │ 台 │ 1 │ 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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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桌子(含椅子2張) │ 張 │ 1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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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沙發椅 │ 張 │ 1 │ 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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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電視櫃 │ 台 │ 1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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