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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聲抗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聲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楊旻融 相 對 人 永隆興環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5 日本院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簡聲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與第三人即債務人楊 水勝於本院民事執行處108年度司執字第14644號清償票款強 制執行事件中(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法院依相對 人指封如附表所示動產係伊所有,相對人指封不實,爰提起 抗告,請求廢棄本院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簡聲字第11號裁 定(下稱原裁定),改撤銷違法查封拍賣程序等語。 二、查抗告人已另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經本院岡山簡易庭108 年度岡補字第339號命補費後,改分108年岡簡字427號審理 中,且原裁定主文欄准予抗告人供擔保新台幣640元後,系 爭強制執行事件關於抗告人所指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上 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和解、撤回或其他原因終 結前,暫予停止等情,有原裁定1份暨案卷可考,足見抗告 人並無對原裁定提起抗告之實益。至於系爭強制執行事件關 於抗告人所指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是否應予撤銷,係第三人 異議之訴審理範圍,非停止執行事件所得審究。本院前已通 知抗告人補正說明,於109年1月3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回 證1紙可考(見簡聲抗卷第41頁),迄未獲抗告人回覆。從 而,本件抗告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黃國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 │編號│ 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價值(新台幣)│ ├──┼──────────┼──┼──┼───────┤ │ 1 │飲水機(JUMBO) │ 台 │ 1 │ 800 元 │ ├──┼──────────┼──┼──┼───────┤ │ 2 │電視(TOSHIBA) │ 台 │ 1 │ 100元 │ ├──┼──────────┼──┼──┼───────┤ │ 3 │桌子(含椅子2張) │ 張 │ 1 │ 1,000元 │ ├──┼──────────┼──┼──┼───────┤ │ 4 │沙發椅 │ 張 │ 1 │ 1,600元 │ ├──┼──────────┼──┼──┼───────┤ │ 5 │電視櫃 │ 台 │ 1 │ 1,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