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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抗 告 人 蔡運明 相 對 人 正興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義信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 7 月27日所為109 年度聲更一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對於 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 ,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程序應徵裁判費 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之規定 ,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