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9號
原 告 長領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文六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律師
原告與
被告宇善石化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662,6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43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