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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政銓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奕璇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原告與被告楊福來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4,25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