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告 富林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國賓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原告與
被告盈太有限公司等間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
33,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