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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6號 原   告 張美玉 訴訟代理人 張蓉成律師 原告與被告祿陽建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 院109 年度救字第5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 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