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2號
原 告 寶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楸緣
上列原告與
被告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費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89,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