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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   告 沅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信彰 原告與被告許培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