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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名登記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   告 鑫捷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忠 訴訟代理人 李宜庭律師 被   告 李月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依起訴狀附表一所示權利範圍移轉登記 予原告所指定之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 947,450 元(即原告陳報買受系爭土地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0,1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