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柯金福
鄭琇云
原告與
被告藏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809,850元(計算式:3,310,000元+3,499,850元=6,809,8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419元。又原告另
聲請訴訟救助,現由
本院109年度救字第7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
駁回確定,應於駁回
確定之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