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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柯金福       鄭琇云 原告與被告藏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809,850元(計算式:3,310,000元+3,499,850元=6,809,8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419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 本院109年度救字第7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 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