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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   告 建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宏禾營造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6,15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0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