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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9號 原   告 璟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素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蘇涼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 明文。查本件先位聲明、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 (下同)24,000,000元、3,000,000 元,又該先、備位聲明之請 求相互應為選擇,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4,00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