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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Nautika Comercial de Artigos para Lazer Ltda 法定代理人 Totto Lin(林渝蓉)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稜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 65,100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09年1月17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 金即期賣出匯率29.975計算,折合新台幣為1,951,373元(即美 金65,100元×29.975=新台幣1,951,37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951,37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