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Nautika Comercial de Artigos para Lazer Ltda
法定
代理人 Totto Lin(林渝蓉)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喬稜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
65,100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09年1月17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
金即期賣出匯率29.975計算,折合新台幣為1,951,373元(即美
金65,100元×29.975=新台幣1,951,37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951,37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