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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5號 原   告 吳益忠 被   告 同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泰清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辦理將起訴狀附表所示大貨 車之汽車牌照登記過戶予鑫聖運輸有限公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000 元(即原告主張上開車輛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