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8號
原 告 郭定詮
法定
代理人 胡沛晴
訴訟代理人 陳韋利
律師
原告與
被告李坤岳、泰風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5,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另
聲請訴訟救助,現
由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7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
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