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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8號 原   告 郭定詮 法定代理人 胡沛晴 訴訟代理人 陳韋利律師 原告與被告李坤岳、泰風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5,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 由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7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 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