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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葉建成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誼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06,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其 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職業災害期間薪資補償105,000 元,應徵裁 判費1,11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740元,是本件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870元(計算式:6,610元-740元=5,8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