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葉建成
訴訟
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合誼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06,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
惟其
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職業災害
期間薪資補償105,000 元,應徵裁
判費1,11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740元,是本件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870元(計算式:6,610元-740元=5,8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