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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42號 原   告 洪水木即承鎂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郭泓志律師       蔡詠晴律師 原告與被告三立山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11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昀彤